《條例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:  2021-06-1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條例》所稱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:一是“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”,即非法性;二是“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”,即利誘性;三是“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”,即社會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條例》還列舉規定了涉嫌非法集資的常見形式,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時組織調查認定和依法查處非法集資行為,也便于公眾及早識別、自覺遠離、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精品人妻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之激情